省信访局关于统一的县乡村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公示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统一部署,经省编办审核确认,现将我局牵头梳理的县乡村三级信访系统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其中,乡级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部门派驻(出)乡镇(街道)机构,村级实施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25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局,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曹玲;邮政编码:230001;通讯地址:安徽省信访局人事处。电话:055162603442
附件:信访系统县乡村三级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安徽省信访局
2018年4月20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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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系统县乡村三级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通用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办理依据 |
行使层级及具体名称 | |||
县级 |
乡级 |
村级 | |||||
1 |
接待上访群众 |
其他 |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接待来县(市、区)上访群众 |
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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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理群众来信 |
其他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办理群众来信 |
办理群众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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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
其他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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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
其他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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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乡级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部门派驻(出)乡镇(街道)机构,村级实施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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