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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更宽路更通权更实责更明”——劳模浅析《信访工作条例》颁布施行带来的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2-04-19 08:46来源:劳动午报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原来由国务院印发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也将随之废止。新《条例》施行后,有哪些亮点,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海淀区人民法院信访办王志勇主任。

海淀区人民法院信访办王志勇主任曾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北京市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他表示,新《条例》实施后,对信访人来说将意味着“大门更加敞亮了、道路更加通畅了、心情更愉悦了、权利更有保障了”。

说到新《条例》实施后,对信访维权有何建议和提示,王志勇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

首先,要根据自己的信访事项选择或接受正确的解决路径。

新《条例》明确了“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的工作机制。即对于信访事项,个人和组织向各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后,各级机关、单位按照“大口进入、分类处理”的原则,登记后甄别是否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并区分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等不同事项类别分类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导入不同途径处理。其中,对于申诉求决类事项,更进一步区分了包括涉法涉诉、仲裁、党纪、行政等六种不同情况,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信访人需要根据自己具体的信访事项,选择或接受转送、引导至有权处理该事项的机关、单位,通过有关程序的处理其事项。

其次,要依循信访程序,理性看待信访结论。

新《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这些规定告诉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的程序性规范,不要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群体性聚集信访。

新《条例》还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这意味着,信访不是无休无止,没有尽头的,信访人应当理性看待并接受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最终处理结论。

再次,要遵守信访秩序,文明信访。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新《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等等。否则,有权机关将根据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新《条例》提倡信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更鼓励网上信访。

这不仅可以降低群众的信访成本,也帮助有关机关、单位提高信访办理效率,在新冠疫情的形势下,还可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一些地方和单位系统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上信访平台。例如,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已于前不久正式上线。建议信访群众积极学习、接纳、使用网上信访等信访新方式,让数据多跑路,自己少跑路。

王志勇最后表示,即将施行的新《条例》,为新时期信访工作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应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必将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将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对我国的信访工作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意义。

记者:余翠平

来源:劳动午报

编辑:冯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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