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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8 11:45来源:省政府信访局 作者:liuxin 访问次数: 字号:【    】

省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政府信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信访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落实、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室(含机关党委、信息中心,下同)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担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二)统一接收、发布、更新各处室报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牵头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按要求统计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研究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处室按照“谁制作、谁审查,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属性确定、保密审查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供经领导审定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做好领导审批意见的存档备查工作;

   (四)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六条 省政府信访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信访业务受理范围及办理流程;

   (四)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三公”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五)招标采购情况;

   (六)招录(聘)人员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一)局门户网站、“安徽信访”微信公众号;

   (二)来访接待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

   (三)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

   (四)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政府信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一条 申请人书面向省政府信访局提交的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签收登记后,按公文运转流程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局办公室安排专人每天登录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受理登记网上申请。

所有向省政府信访局提交的公开申请,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收登记并报局领导批办;批办时要特别注明起止日期,杜绝答复申请人超时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照属于公开范围、部分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公开范围、该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要审查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相关处室确认等。对经审查确认可以公开的信息,须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第十三条  各承办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严禁超时。如需延长时间答复,需报局负责同志同意,并由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每年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时报送省政务公开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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