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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实录

来源:安徽省信访局 时间:2017-06-01 21:11阅读次数: 字体:【   

近日,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6月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信访局副局长邓斌对《实施细则》作了详细解读,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发布会实录


发布内容:

用好追责“利器” 压实信访责任

发布人: 省信访局副局长邓斌

(2017年6月1日)

尊敬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省信访局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多年来对安徽信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向大家作个解读,后面还将回答大家提出的问题。

近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具体细则,也是严肃信访工作纪律、加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压实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出台背景

《实施细则》的出台,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中央对加强问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必须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权体系。

(二)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对其应当承担的信访工作责任不清楚,或者不愿承担具体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

(三)我省信访工作责任制需要修改完善。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先后3次出台了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责任追究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还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近几年来,省里多次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增加对依法办理信访事项、推进解决问题、网上信访、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方面的评分值,对工作不到位、信访问题突出的实行信访工作重点管理。鉴于中央出台的《实施办法》对责任落实、追责等有明确要求,我省原有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工作实际,有必要依照中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去年10月8日中央《实施办法》出台后,省委李锦斌书记高度重视,批示要求省信访局牵头组织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省信访局及时成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实施办法》(送审稿)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几易其稿,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

二、基本框架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央《实施办法》制定,在体例上基本与其保持一致,在具体措施上进行了细化、实化。共分5章20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6条,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划分为各级党政机关责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责任和垂直管理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信访部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3条,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次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同时,明确了省信访局考核对象,即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年度信访工作情况考核,对考核结果运用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12种情形方式和责任主体等。

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和授权规定。

三、主要亮点

《实施细则》全面贯彻中央《实施办法》,凡是中央《实施办法》明确的条文,都予以重申或细化。同时,立足我省实际,对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进行充实完善,对机制措施进行适度创新,尽可能细化、量化,更具操作性、实用性。

(一)责任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二)责任主体的责任更明晰。在第二章“责任内容”部分,对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各级信访部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作出了更加具体的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的频次和要求。同时,对涉诉信访事项反映渠道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力求不同层面抓信访工作的责任更加明晰,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三)督查考核的机制更健全。在第三章“督查考核”部分,《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并对督查的频次、情况通报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进行充实完善。如,在实施主体方面,第十一条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进行考核”,同时规定“省信访局负责对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年度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结果运用方面,第十一条明确提出“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全省重点管理”,第十二条提出“各级组织人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四)责任追究的情形更具体。第四章“责任追究”部分,在中央《实施办法》明确的6种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基础上,我省结合有关规定,细化补充为12种情形,充实了信访事项处置不当、违反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等6种情形。在责任追究方式方面,《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就如何分担责任作出明确。同时对信访工作责任人责任追究的程序作出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是: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推动落实中央《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为抓手,将信访工作责任贯穿到信访工作各环节,加大宣传引导,强化督查问责,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

记者提问


问:《实施细则》对责任不落实该如何追究做了具体规定,有什么样方法和手段来督促责任主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呢?

答: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是推动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实施细则》第十条专门提出建立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在适当范围通报督查情况,这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又提升了信访督查工作的层级和质量。第十一至十二条从建立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运用,组织部门考察三个层面对考核评价作出规定。

问:很多信访问题处理起来难度很大,如何确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何种追责方式?

答:《实施细则》规定,根据问题性质或采取逐级递进的方法来确定追责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加大追责力度,也有利于推动问题解决。通报是追责方式的最低层级,针对的是情节较轻的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诫勉较之通报,主要为情节较为严重、性质较为恶劣的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评选评优资格。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责的行为,无论是问题程度,还是问题性质,都是极其严重的,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

问:刚才您在介绍中谈到,《实施细则》(送审稿)几易其稿,请问其中讨论和争议最多的部分是哪一块?

答:在《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对责任追究这一部分内容最为关注,主要集中在由哪些部门组织进行责任追究,哪些信访行为应受到何种追责等等。我们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听取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安徽特色,内容具体全面,操作性较强的责任追究内容。